法律问答

酒托在司法实践中有点的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请问如果出卖的酒水为市场价格,这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罪?

刑事辩护
2019-05-08 19:07: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 网络诈骗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
    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
    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
    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
    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
    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
    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是不确切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诈骗,不以表面形式确定。从形式上看,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均属于诈骗。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应当按下列标准处罚:
    1、诈骗数额较大,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诈骗罪,应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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