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名小孩缝了四针在额头

其它
2019-05-09 16:44:5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譬如幼儿园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
    本案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但法院是否有可能支持,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判断! 如有需要请来电详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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