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房子前几天刚出售,在办理过户时,怎么才能知道房产证以前的贷款有没有还清?

2019-05-09 16:59: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赠与是房产过户的一种方式,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房产证,所以没有房产证是不能办理赠与手续的,及时签订了赠与协议也是无效的。房产赠与具体流程如下: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 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指定代理人代替签字卖掉过户住房。
    需要当事人把授权书,身份证,1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房产证等交于指定代理人。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 买卖二手房中介欺诈导致的法律纠纷有哪些呢?
    第一类:签合同不给正本。签合同时不给签字方留存正本,或者干脆只签一份合同留在手上,再按自己的意图对合同进行修改,这种情况非常普遍。
    相应的,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因此,如果与中介签订合同后中介不肯给正本,一定要拒绝签订。
    第二类:强制规定独家委托。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买方看房后不得私下房东成效,这是中介为了避免客户“跳中介”而经常采用的做法,这样做本无可厚非,因为佣金是中介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买方通过中介认识房东后再私下与房东成交,中介公司就收不到佣金了,这对中介公司当然也不公平。
    第三类:欺上瞒下吃差价。吃差价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为以防万一,最好在与上家或下家见面时再口头确认一下交易价格。
    第四类:私下收取中介费。个别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为谋取私利,私自接受业务,收取佣金也不开正规发票,这样,一旦出了问题,中介公司也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类:随意拗断定金。家在交付定金时,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会确定下来,如总价、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等等。但也有一些中介在收受定金时并不签订定合同将这些主要内容确定下来,而只是写张定金的收据。
    第六类:诱使下家交定金。定金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买方反悔,就丧失定金,如果卖方反悔,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一般会签订一份含定金内容的协议,以这种方式将双方捆在一起,以免一方反悔。
    正是由于定金有这样的作用,所以有些中介业务员在客户没有明白定金的法律后果的时候,引诱客户支付“意向金”或“定金”来约束双方,以便达成交易。
    第七类:房屋面积不真实。
    中介公司一般是按上家口头提供情况挂牌的,挂牌的信息有时与实际情况并不一致(如面积、房龄等),其原因有可能是上家故意隐瞒,有可能是中介工作失误(如登记错误),也有的可能是中介为了吸引客户故意而为。
  • 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
    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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