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在上海某公司工作了10年,现在公司经营不善,大裁员,我刚进公司时月工资是2千,到现在6千,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补尝了3.5万元,是否合理?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5-10 15:30: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 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合同:
      
    1.如果工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要求支付补偿金和与同岗位工资的差额。
  • 劳动者因为违反相关规定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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