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老师,请问我在工地受伤后住院治疗医药费工伤保险报销了一部分,其他的费用剩下的是不是单位要承担,如果承担的话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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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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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
合同内保障的风险,需要理赔,首先要报案。
2、公司的理赔部或者是自己的经纪人,在确认事情属实后,会要求投保人提供如下相应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投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投保人的银行卡复印件(正反面)
4)被保险人门(急)诊病历原件
5)被保险人诊断证明书原件(医疗机构出具,加盖印章)
6)被保险人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出院小结原件
7)被保险人病理报告原件
3、审核之前,还会要求填写就医过程,才会递交到分公司。
4、最后递交到总公司,确定赔付后财务打款。
5、最后退回合同,将理赔款打进受益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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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下来了就可以带齐手续到劳动局申请报销医疗费。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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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住院费用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买了工伤保险,则该费用有工伤保险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则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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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