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烟台,15年11月生育的二胎,可以享受多长时间产假?

妇幼权益
2019-05-11 18:06:5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工资待遇: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
    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 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