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同居两年,育有一女,男方要求孩子的抚养

2019-05-12 17:39: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抚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想在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协商解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因同居而生育的子女,当事人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为子女的父母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处理。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处理。
  • 首先,既然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由于双方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可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审判,法院会从抚养能力,生活环境,学习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以下是法院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已经。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因此您想要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则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您的情况对于孩子成长不利。如果最终由您抚养子女的,您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数额一般为男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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