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淮南户口,6年前,离婚后离开淮南去了佛山。目前想在佛山成家结婚,我拿着户口本和法院的离婚证明,去当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工作人员说,需去当地户口所辖派出所,在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处盖“已离婚”章,或让派出所另开具离婚证明,方可登记结婚。而本人在佛山工作暂走不开,来回交通费用又不少,请问,能让律师事务所代办此项手续吗,费用又是多少?谢谢!

离婚
2019-05-13 17:40: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后再婚需要收回离婚证。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离婚证》的,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
    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可以凭《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即可办理离婚手续。
  • 结婚不登记造成的后果:
    1、新的婚姻法中,如双方已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男22,女20),只在一起生活,不领结婚证,只能算做同居关系。如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视为非法同居关系。如两人生活在一起,无论哪一方提出分手,跟另外一个人结婚,受损害的一方得不到法律上支持。
    2、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夫妻关系,女方怀孕后,医院拒绝给新生婴儿出具“出生证明”。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我是大丰律师,需要帮助可与我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