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年我爸去世,遗嘱规定他的遗产全部归我所有,今年我老婆要跟我离婚,财产分割要求分割我爸留下的遗产,我爸留下的遗产是算我一方财产的吗?

2018-08-08 09:10: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1、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则另一方不可以要求分割;
      
    3、法律依据:
      1)《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根据你的陈述:
    1、如房屋买卖合同是结婚登记后签订的,无论写一人还是二人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婚前签订的,由于买卖合同上只有你丈夫的名字,因此该房屋依法属于你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
    2、关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其中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同时,在所有遗嘱继承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你可以比照上述内容,判断你父母的遗嘱是否有效或者如何更好完善之。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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