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某机动车过户后,原车主未知会保险公司。新车主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日期在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险期限内。起诉后,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付赔偿金(其理由是:保险公司对该机动车过户未得通知,该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因而无效)。请问:1、该保险合同是否无效;2、原车主在该诉讼当中的诉讼地位。

2019-05-15 14:01: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保险的肇事车驾驶员,车主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要看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是否能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我国的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别。其保险责任范围是不一样的。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  
    (3)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饵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  
    (4)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除了包含上述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以外,还包括了破碎渗漏造成的货损、包装破裂造成的货损、偷盗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雨淋湿损等保险责任。此外,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0年5月1日新颁行的《国内水路、陆路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还包括了因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致使被保险货物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的损失。  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按“仓至仓条款”确定起讫期限。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适用于国际陆上货物运输的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个险别。  
    1.陆运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在陆运险中,对下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明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用,但以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陆运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保险责任以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按“仓至仓条款”确定起讫期限。
  •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
    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
    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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