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丈夫与别的女人重婚,我要和他离婚,请问我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2018-08-08 09:45: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向具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为配偶双方,而民法上规定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间并没有该种特定的身份关系。  第二,在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方面,离婚过错方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扶助等等义务,侵害了一方的人格权和配偶权等人身权益。
      第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而且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双重危害后果;一般精神损害仅导致公民的人格和身份权利的损害。
  • 法院判决支付的需要赔偿。构成重婚罪涉及到刑法和婚姻法两部法律,按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而离婚的配偶还可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1、刑事责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关于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损害的一种赔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
    而你与那个女孩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你们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她当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说白了,她是没有权力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提出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当然,如果你与其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话,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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