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请问工伤赔偿可以不通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吗,

2019-05-16 12:13: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工作中被外单位车辆撞伤,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向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按人身损害向肇事方主张民事赔偿,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可以享受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规定共同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您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的,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您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携带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或者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会在收到复议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机关会书面告知您;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会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理与决定。如果您对行政复议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您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您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持身份证明、起诉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 劳动仲裁计算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越高,计算赔偿金的金额就越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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