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国有资产一次拍卖留拍的,单位有权按拍卖底价自行买卖吗

资产拍卖
2019-05-16 13:11:4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拍卖标的物的底价是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如果应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人员则不能拍定。为了避免应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拍卖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对于不动产以及价格不易确定或价值较高的动产,一般都应在拍卖前预先确定拍卖物的底价。
    对价值较低或价格容易确定的动产,有些国家或地区如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并不要求事先预定底价,但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预定底价的,执行法院必须预定。  拍卖物底价的确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在征求债权人或债务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底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自然可以依此标准确定底价;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法院则可以依职权确定底价。二是在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
  • 国有资产不能自行委托拍卖。处置程序是:
    1、产权人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2、上级国资委批准处置后对欲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3、根据评估结果到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将资产挂牌;
    4、挂牌十五天后,由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拍卖机构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5、拍卖公司履行拍卖手续,若拍出则买受人将成交款交到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未拍出则重新确定保留价继续上拍;
    6、产权交易所在扣除应付交易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资产原所有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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