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2年债权人A通过保证人B贷款给C3万元,规定利息为月息2分,无还款日期。C于2013年底将3万元一年的利息付清。2014年底C不再支付利息,本金也未归还。A于2015年打电话给保证人B,让B向借贷人C催还利息和本金。C无为偿还。保证人B追要了一年后,见无法追回贷款与利息。便和债权人A电话口头商议:让A直接和借贷人C追要。不再过问此事。债权人A却在2018年底向法院起诉保证人B,让B归还借贷人C借贷A的本金和利息。请问保证人还有没有责任?时效性过了没有?应该承担责任吗?

2019-05-18 07:47: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民间借贷月利率不超过2%(10万月最高利息为2000元),即为合法利息,受法律保护。
    2、民间借贷月利率在2%至3%的利息(年利率在24%至36%的部分),借款人自愿给付的,也是合法利息,受法律保护。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 夫妻共同债务系法定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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