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未婚生孕的孩子可以送养给和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他人吗?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
2018-08-08 19:26: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怎样办理收养手续? 办理收养关系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向民政部门登记;第二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第三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 凡是收养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收养关系即成立。   除以上两种人的收养以外,社会上的收养,如由父母、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的送养,都可以按照第二种或第三种形式办理收养手续,不论是采取第二种还是第三种方式,收养人与送养人所签订的协议都应符合《收养法》。如《民法通则》第58条的有关规定,即不得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否则,所订协议无效。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鼓励公民的收养协议办理公证。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收养协议更具法律效力。 收养人还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无经济能力、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同意。生父母一方不明或失踪或死亡等原因可一方送养。  
    5、一方死亡,另一方面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6、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突起共同收养。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收养人的收养和送养人的送养于双方合意。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五)关于在若干具体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1、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放宽的条件有:  
    (1)其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也可为被收养人。父母,也可为送养人。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40周岁的限制。可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且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1登记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收养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3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应为书面形式。  4收养公证——根据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但公证不是收养协议成立的必经程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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