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朋友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裁判文书,执行过程中我朋友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是不是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结?

2018-08-09 09:30: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其它应当有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你好,《民事诉讼法》230条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判决生效后,双方另行签署和解协议,实际上是对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重新确定了履行方式,这个和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恢复执行原判决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2、《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时效中止,若不履行和解协议,自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连续计算两年时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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