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欠债人没来的可由法院再次向其发送传票。经传票传唤后,欠债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如果欠债人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还可以拘传其到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