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的工资是老板用劳务公司的账户支付的。问题是我们是技术工人,是工厂直接招聘的。我们已经两三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了。后来发现是劳务公司的账户支付工资。我们没有签订劳务公司的合同。现在如果我去仲裁法院,我能赔偿吗?

讨薪
2023-05-27 09:32: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收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就可以,比如工作证、工作衣、工资条、同事的证词证言等等,就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且可以要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 劳动关系纠纷需要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劳动者对于仲裁委的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劳动者上班后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在搜集相关证据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对于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起诉至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法律分析: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给与赔偿金。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当是雇佣关系的,可以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涵催收,不行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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