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作20天想离职,但要扣除相应的费用,这样合理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5-30 18:44: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劳动者要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办理申请离职手续,劳动者自行离职属于违法行为,如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如未造成损失,则劳动者无需赔偿。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擅自扣除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法律分析】:员工未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本月的工作天数支付相应的工资。如因劳动者未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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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部分工资用于赔偿,但扣除的工资有限额规定。员工辞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申请的,一个月后可以正常离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的,劳动合同是会自动解除的,劳动者可以不上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