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流程是:
(一)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
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和《
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初审;
(三)冷静期,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需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
(五)登记、发证;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