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不会当庭出裁决,因为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所以不会当场裁决。
一、劳动仲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立案,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庭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出庭参加庭审;
3、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
二、劳动仲裁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
2、被申请人的信息明确;
3、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裁决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