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通过系统app有打卡记录,但实际未到岗上班,可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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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的间一般可以通过打卡记录进行取证,如果没有打卡记录的,可以用手机录下上班的情况作为
证据,此外可以邀请同事作为证人证明上班时间。但一般只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取证即可。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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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班打卡可以证明
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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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打卡记录删除不是违法行为,但是若是有
劳动仲裁,则打卡记录属于公司应当提供的证据,公司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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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