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2007年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联系订立劳务派遣合同,2013年转为该用人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6年1月31日。现给单位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请问补偿时间应该从什么时间算起。谢谢问题补充:另本人2007年6月户口从外地迁到上海,2007年劳务派遣公司给外地员工购买的是综合保险,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加2007年6月至12月的养老金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5-25 13:23:4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 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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