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浙江金华缴纳的社保,要回老家,失业金怎么领取?

社会保险
2023-06-17 12:28: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社保失业金的领取可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离职证明去社保局办理失业登记,并声明本人有求职意向,然后社保局审核以后,符合条件的,会发给失业金。领取失业金要缴纳失业险满一年。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失业金需要到当地社保局申请,申请用过后,社保机构会将失业金定时发放到社保卡或者指定的银行卡,如需现金,参保人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即可,如苏州银行,中国银行或者其他当地的银行等。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失业金需要到当地社保局申请,申请用过后,社保机构会将失业金定时发放到社保卡或者指定的银行卡,如需现金,参保人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即可,如苏州银行,中国银行或者其他当地的银行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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