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老公离家出走至今已经十年了,一年前他被宣告失踪,请问我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吗?

离婚
2018-08-09 18:41: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申请与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宣告失踪条件的,应当以裁定驳回申请。  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只是其主观认为并经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初步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无音讯。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必须经过法定的调查和审理程序才能确定。通过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是确定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  
    3.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在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则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离婚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 你可以选择先宣告其失踪再起诉离婚,也可以直接起诉离婚。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被宣告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持载明你丈夫失踪的事实、失踪时间及请求宣告你丈夫失踪的申请书,公安机关或者其它有关机关(你丈夫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其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向你丈夫失踪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你丈夫失踪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后,将登报或张贴公告。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再做出你丈夫为失踪人的判决。然后,你就可持此判决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人民法院宣告你丈夫为失踪人后,你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这样的话,一般法院是判决准予离婚的。
    另外,你也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你丈夫是失踪人,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也同样可以办理离婚。
    考虑到宣告失踪时间较长并受很多条件限制,如果你急于离婚的话,可以直接选择后一种方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