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新的劳动法对产假天数是怎么计算的,本人晚婚晚育

妇幼权益
2019-05-25 22:55:1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晚婚晚育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 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