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合同写扣发在岗任职期间一个月工资还要提前15天告知聘用单位是否合法

讨薪
2023-06-22 02:48: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告知单位。因此单位规定提前30天通知是正确的,但单位无权要求辞职的员工交回已经发给的工资。如果因员工辞职不当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损失
  • 按双方的实习合同约定处理

  •   
    1、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与劳动者已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却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此后,用人单位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该行为应属于违法。
      
    2、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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