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第一张大概意思是: 以前耍的女朋友跟我 谈朋友期间,找我陆陆续续借的钱,转账金额就有7.7万, 还不算买东西,给现金的。后来她做了对不起我的事,觉得找到金主了,主动给我打了借条10万元,每月还2--3万元,还清为止,借条是去年4月打的, 结果只还了3万就不理了, 她本人应该是没啥钱的,不过在南坪有一套住宅,全款房,大概价值45万元左右, 这种情况,我打官司找她还钱,如果她还不了, 法院能不能处理她的房子???第二张大概意思, A 借我3.3万元钱.当时打的借条是有个担保人B.??约定2017年除夕前 还钱, 结果没还得了。现在A 不知去向, 也还不起钱了, 我能不能找B 直接打官司要钱

2019-05-26 12:03:5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担保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2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到期后,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视为诉讼事项中断;但保证人超保证期间,仅仅让保证人签收催收单是不产生保证期间的接续的。因此,对于超保证期间的保证人,银行在发出催收通知书时,除非在催收通知书最后加上一条:“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
    ”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针对你所讲的情况,如果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上,没有特别注明“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字样,银行就不能再向你主张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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