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并且是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有效;如果分公司未取得上述证件的,则可以受总公司的委托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