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个公司上了半年的班儿,2017年6月中旬入职,然后10月份告诉我们公司经济困难,工资发不出,让我们等到12月底才能发。到了12月25号,公司宣布资金链全部断裂,说2018年6月30号才能发,公司大部分人员离职了。 2017年12月底我们去公司签署了一个工资缓发说明书,上面清楚显示工资再2018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结清,并且承诺到时并赔偿工资的10%。但是我觉得公司已经不行了,并不想要赔偿,只想要回自己本来的工资,便去区政府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今天公司法人给我打电话,说如果不撤诉,到时公司资金到位了也不会给你发,随便告。律师,我想知道,我该不该撤诉,还有我签的工资延发说明合同有效吗?(网上说劳动合同终止时应该一次性付清工资,但是他也没有照办)还有我的社保他们才交了两个月,我十二月份的社保需要这个公司缴清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5-26 15:57:2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公司不可随意降低工资不能。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劳动合同里双方签字了,不盖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劳动合同没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为防止隐患,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既签字又加盖公章。
    但现实生活中,只签字不盖章或只盖章不签字的劳动合同也经常能见到,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
    其一,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为可直接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即可证明该劳动合同有效。
    其二,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的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关于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前得到过用人单位授权,他们的言行可以视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达。
    因此,一般情况下,他们签字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有效。
    其三,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盖了公章就等于该组织已承认这个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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