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儿子在结婚期间被一个隐瞒了一年多的女孩恋爱了。在此期间,女方以各种方式向我们索要了3万多元的不同金额。直到最近,她才意识到真相。这样的损失能挽回吗?

婚外情
2023-06-25 15: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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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
    恋爱中的男女,达成结婚的合意后,一方出于结婚目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法律规定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综上,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法律分析:男女恋爱期间花费的钱财,只要是男方自愿,女方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双方可以自行协议解决。如果有金钱或者财物属于彩礼性质给予女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分手后,女方需要全额退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法律分析:恋爱中正常花费,一般不予退还: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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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在结婚期间被一个隐瞒了一年多的女孩恋爱了。在此期间,女方以各种方式向我们索要了3万多元的不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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