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的条件是:
1、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不服;
2、尚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期限内;
3、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