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包括:
1、加工
承揽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从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建设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3、保管合同。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