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您,我是1985年参加工作,1992年国林部带资1万元安置费转产到九寨沟县商业局,《文件规定不得将工人安排到关停并转单位》我到商业局时就严重亏损。于1994年下岗,无人安置,2000年单位让买断,我15年工龁让我打领条,领到安置费1万4千元,如今单位什么入股没我,住房没有,养老保险医保全无,请你帮助我,我能要求赔偿补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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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特殊工种的是55周岁,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依法按月领取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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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3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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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