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签订合同后,押金不退还,有办法退还吗?

房屋租赁
2023-06-30 05:36: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遇到合同押金不退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先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但是,如果当事人决定诉讼的,那么建议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己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 押金能否退还,要看情况。如果交付押金的一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则押金能退;如果交付押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的,则押金可以不退。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合同签订失败之后押金可以退还。一般情况下,交付的押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时,押金作为付款。交易失败时,押金应全额退还。收受押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也应承担返还押金的义务。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费。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费用的,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应当抵消房价;当事人未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费返还买受人;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