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类协议包含本人声明自愿接受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工资;低于法定工伤补偿标准的工伤补偿;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权利等。这类协议,无效!
二是存在欺诈或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
常见的有劳动者如果不愿意签订离职协议,或者不接受协议中的条款,就不批准或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
三是劳动者存在重大误解,或者离职协议显失公平。
比较常见的如对补偿的计算标准存在重大误解,约定的补偿金明显低于应付数额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
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