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以前转诊没用,又去别的地方就医,还需要从事转诊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7-04 15:08: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向卫生局投诉解决,查询解决
  • 法律分析:简单来说,转诊就是将患者从一个医院转院到另一个医院。但是必须是之前的医院无法达到治疗的条件才可以转诊。
    1、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由诊治科室填写《转院审批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核盖章、登记即可转院。
    2、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含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a、由定点专科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科室填写《转院审批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核盖章、登记;b、定点医疗机构将手续完备的转院资料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 一、医疗机构转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医疗机构转诊需要具备条件,具体如下:
    (1)如果病人受到客观医疗技术和条件的限制,的确有转诊的现实需要;
    (2)医院充分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经过患方知情与同意;
    (3)患者并非患有危急重等病症,并且符合转院的临床指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购置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4、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5、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证明;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
    7、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