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随着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以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旧伤复发医疗的补偿,以及因为身体伤残影响再就业择业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补偿。
工伤职工五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
五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领取该两金之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方面的优待。
因此,你自己辞职,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