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不是只能在当地办理,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均可办理,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填写《申请
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度过冷静期,颁发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