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学生不上学,第一节课及时通知家长,但家长说不在家后不回复,不知道学生怎么样。如果学生发生事故,老师还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7-10 00:50: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直接考虑报警处理
  • 教师有一部分责任,首先在课堂上,教师的主要任务是讲授知识,因此当学生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位教师可能采取的是冷处理政策,并没有继续打断学习,而是继续讲授课文内容,但是在此之后,教师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课下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了解事情的原委。但是关于学生矛盾的处理,主要解决矛盾的教师应该是班主任。
    可能这位老师觉得课上没有问题了,可下就不会产生冲突,因此不能说所有的责任都在于教师。学生也应该负有一部一定的责任,比如发生冲突的后避免动手。去找班主任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法律分析: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若老师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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