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以下赔偿责任:
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