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什么不同?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7-11 14:56: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1、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五个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合同效力不完全相同。
    无效合同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2、期限限制不同。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了撤销权,合同有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无效合同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期限限制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了撤销权,合同有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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