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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开具发票备注栏打错字怎么办?

公司税务
2023-07-13 1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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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若发票开具错误,只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 没有办法开证明,或者重新开发票更为简单一点。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公司对外采购,付款给一个对公账户,但是开出来的发票是另外一个个体户的名称,这种情况问题大吗?
    现在税务关注三流一致:发票抬头、合同上的名称和收款账户名称。建议让对方出具一个盖章的说明,说明由收款方代开发票方收取的款项,收款账号是*****。 发票是谁开具的,名义上看销售方就是谁,款项就应该打给谁。
    如果打款给到另外的账户,让对方企业出一个两方均盖章签字的委托收款协议更加稳妥。 如果金额非常大,最好是跟对方进行协商,把款项退回,重新汇款到对应的与开票方名称一致的账户中。 发票无论是对于企业是还对于税务局都十分重要,因此发票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财务人小心谨慎。
    拓展资料
    一、发票开错之后能够作废吗?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_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作废时,需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二、开错发票后怎么办
    在这里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三、发票已跨月或_不符合_作废条件,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 【法律分析】: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有发票开错的时候,开错了发票就等于开启了一个麻烦,那么发票开错了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一起来看看吧。
    【方法/步骤
    【1当月发现错误的,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错误发票,双击,然后点击作废就可以了。
    【2根据需要可以重新开具新发票,注意作废的发票联次要齐全,然后盖上公司统一的发票作废章。
    【3如果是需要跨月作废的发票,需要在税控系统中输入发票代码。
    【4然后开具红字发票,最后账务处理的时候把收入红冲掉就可以了。
    【5如果开票当月有利润,且已预交了所得税是无法退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 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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