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票开具错误,只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 没有办法开证明,或者重新开发票更为简单一点。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公司对外采购,付款给一个对公账户,但是开出来的发票是另外一个个体户的名称,这种情况问题大吗?
现在税务关注三流一致:发票抬头、
合同上的名称和收款账户名称。建议让对方出具一个盖章的说明,说明由收款方代开发票方收取的款项,收款账号是*****。 发票是谁开具的,名义上看销售方就是谁,款项就应该打给谁。
如果打款给到另外的账户,让对方企业出一个两方均盖章签字的委托收款协议更加稳妥。 如果金额非常大,最好是跟对方进行协商,把款项退回,重新汇款到对应的与开票方名称一致的账户中。 发票无论是对于企业是还对于税务局都十分重要,因此发票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财务人小心谨慎。
拓展资料
一、发票开错之后能够作废吗?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_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作废时,需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二、开错发票后怎么办
在这里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三、发票已跨月或_不符合_作废条件,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