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人欠我3000元,但我在北京,他在四川,我能在北京起诉他吗?

债务追讨
2023-07-23 10:38: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北京是这样起诉欠款的: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亲自书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
    2、人民法院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该起诉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予以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立案,并且告知当事人,其中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分析:要看实际情况。如果是借贷关系引起的欠钱,借贷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本地法官管辖,或者借贷合同约定的履行还钱地点在本地的,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诉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要看实际情况。如果是借贷关系引起的欠钱,借贷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本地法官管辖,或者借贷合同约定的履行还钱地点在本地的,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诉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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