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民法典》规定的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不同?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7-23 10:54: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不同是:
    1、含义不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不同,发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接到承诺,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接收到要约。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2、内容不同。要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针对的对象不同。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2、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对应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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