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可以依法办理续期,签订土地出让
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续期的,应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