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女职工怀孕的政策:
我国的法律依据:《女职工
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也就是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剖宫产的,增加产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