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有:
1、
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
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
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