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
(11)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