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叔叔和婶婶结婚多年了,但叔叔经常打骂婶婶,他认为感情已经淡了,想离婚,但婶婶一直没同意。我叔叔就提起了离婚诉讼,婶婶当时很生气,而且法院判决了离婚,离婚后,她如果想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有时间要求吗?

2018-08-10 18:28: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特别规定是: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家庭中享有同等的权利。2001 年《婚姻法》第 2 条也规定了我国实现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婚姻领域中的男女平等在夫妻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表现为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婚姻法》中规定了在离婚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当下,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但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依旧欠缺力度,有的还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离婚夫妻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要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应保障当事人和生产、生活尽可能不受影响。在进行共有财产分割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尽可能在财产分割后要发挥其效用。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把赃款、赃物等非法所得以及他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对当事人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财产,应依法收缴。同时,也要防止某些人利用离婚的合法方式攫取他人财物或为图谋财产而危害对方的行为发生。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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